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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应对其未给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而使劳动者受损担责
来源:赵陆一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9-22
浏览量:1641

【审判规则】

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,但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,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,致使劳动者失业后不能获得救济的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此外,对于劳动者的失业损失,应仅对客观存在的损失给予司法救济。故劳动者仅能对已丧失经济来源的期间内主张失业救济,而无权依据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保险人给付失业保险金。

【关 词】

民事 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法定义务 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 客观存在事实 失业救济 经济来源

【基本案情】

200726日,XX书城(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)与XX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XX800元的月工资在XX书城从事图书导购工作。XX书城2010628日提出与XX解除劳动关系,理由为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。在上述合同存在即工作期间,XX书城一直未为XX缴纳失业保险,该书城行为致使XX在失业后,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。就此情况,XX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,请求仲裁委裁定,XX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共计570×9×120%6 156元。超过5个工作日后,仲裁委仍未作出受理决定。

XX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XX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,共计6 156元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在确定劳动者失业损失时,可否依据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保险人给付失业保险金。

【审判结果】

一审法院判决:由XX书城立即给付XX失业保险赔偿金2 052元。

XX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审判决,依法改判XX书城足额支付9个月失业保险赔偿金6 256元。

二审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审判规则评析】

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,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,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%予以赔偿。”及: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规定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,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。具体划分为:(一)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;(一)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;(二)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;(三)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;”

结合本案,在XX上班工作期间,XX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,致使XX在失业后不仅丧失了经济来源,而且还不能获得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。然而,对于XX目前的工作状况,XX书城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,XX书城应当承担此项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XXXX书城的工作年限为三年零四个月,依照上述法律规定,XX按规定虽然可以享受九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,但自失业之时起至本案答辩期满日止,XX实际上仅丧失经济来源三个月。结合实际情况,XX仅应获得三个月的救济。而今后的六个月,XX是否仍失业,且又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,是个未知数,故XX不能获得未知六个月的救济。

【适用法律】

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,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,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%予以赔偿。

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,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。具体划分为:

(一)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;

(二)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;

(三)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。

【法律文书】

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

【效力与冲突规避】

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

XX诉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

【案例信息】

【中 码】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·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·失业保险·保险金 (L1004011)

【案 号】 (2010)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325

【案 由】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

【权威公布】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《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:劳动纠纷》收录

【检 码】 L0206170+5CQYZ++0410D

【审理法院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【审级程序】 第二审程序

【上 人】 XX(原审原告)

【被上诉人】 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(原审被告)


【裁判文书原文】 (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)

《民事判决书》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XX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书城)。

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书城)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,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XX书城XX200726日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XXXX书城从事图书导购工作,每月工资为800元。2010628日,XX书城以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为由,提出与XX解除劳动关系。XX在工作期间,XX书城一直未为XX缴纳失业保险,导致XX在失业后,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。XX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XX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共计570×9×120%6 156元。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。现XX起诉要求XX书城赔偿其失业后本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加付的部分,共计6 156元。

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XX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导致XX因失业丧失经济,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求。同时,XX书城也不能证明XX目前的工作状况,因此XX书城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XXXX书城的工作年限为三年零四个月,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》之规定,沙坪坝区为一类地区,失业保险金为每月570元。按照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,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%予以赔偿。XX按规定虽然可以享受九个月失业保险待遇,但自失业之时起至本案答辩期满日止,XX仅丧失经济,故本院只对客观存在的损失给予司法救济。XX在今后六个月是否仍然失业,且又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,尚属不能确定的事实,故法院认为,对XX依据可能发生的事实要求给付今后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请求,不予支持。

据此,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作出判决:

由被告重庆XX书城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XX失业保险赔偿金2 052元。

XX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审判决,依法改判XX书城足额支付9个月失业保险赔偿金6 256元。
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XX书城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没有为XX缴纳失业保险,导致XX因失业不能获得失业救济,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XX工作三年零四个月,按规定可以享受九个月失业保险待遇。但XX自失业之日起,至本案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日止,仅丧失经济,原判支持对XX客观存在的三个月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XX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,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。

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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